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5179265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00-1 條
(錄音、錄影資料)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除有前項但書情形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第一項錄音、錄影資料之保管方法,分別由司法院、行政院定之。
第 74 條
(傳喚之效力(一)-按時訊問)被告因傳喚到場者,除確有不得已之事故外,應按時訊問之。
第 98 條
(訊問之態度)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第 99 條
被告為聽覺或語言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前項規定,於其他受訊問或詢問人準用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