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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181 條
(拒絕證言(三)-身分與利害關係)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第 193 條
(拒絕具結或證言及不實具結之處罰)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於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情形為不實之具結者,亦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處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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