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認異議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處 分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異議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
審判長認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處分駁回之。
審判長認異議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立即分別為中止、撤回、撤銷、變 更或其他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