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或請求該地 之司法警察官執行。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 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 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 之親友。
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 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