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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81 條
(警察轄區外之拘提)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於必要時,得於管轄區域外執行拘提,或請求該地之司法警察官執行。
第 89 條
執行拘提或逮捕,應當場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拘提或逮捕之原因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所列事項,並注意其身體及名譽。前項情形,應以書面將拘提或逮捕之原因通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第 90 條
(強制拘捕)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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