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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關於聲請命供擔保之裁定,得為抗告。
原告於裁定所定供擔保之期間內不供擔保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但
在裁定前已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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