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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駁回聲明或就有爭執之聲明所為裁定,應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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