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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
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
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
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
賠償他造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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