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 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 其閱覽證券。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 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