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 人占有其物。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一、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二、共同訴訟。 三、訴訟參加。 四、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五、訴訟程序之停止。 六、當事人本人之到場。 七、和解。 八、本於捨棄之判決。 九、訴及上訴或抗告之撤回。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