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9207203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
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
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
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但因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
六條之規定而不同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