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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裁定之抗告)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為抗告。
(以筆錄代書狀)於言詞辯論外,關於訴訟所為之聲明或陳述,除依本法應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作筆錄,並於筆錄內簽名。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八條至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法規名稱: 公證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03 日 修正)
公證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請求人之請求。公證人拒絕請求時,得以言詞或書面為之。但請求人要求說明其理由者,應付與理由書。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證人不到場之處罰)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拒絕證言當否之裁定)拒絕證言之當否,由受訴法院於訊問到場之當事人後裁定之。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拒絕證言之處罰)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拒絕具結之處罰)第三百十一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證人法定日費及旅費之請求權)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準用人證之規定)鑑定,除本目別有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
(第三人不從提出文書命令之制裁)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第三人之權利)第三人得請求提出文書之費用。但有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鑑別筆跡之方法與違背書寫命令之效果)無適當之筆跡可供核對者,法院得指定文字,命該文書之作成名義人書寫,以供核對。文書之作成名義人無正當理由不從前項之命者,準用第三百四十五條或第三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因供核對所寫之文字,應附於筆錄;其他供核對之文件不須發還者亦同。
(準文書)本目規定,於文書外之物件有與文書相同之效用者準用之。文書或前項物件,須以科技設備始能呈現其內容或提出原件有事實上之困難者,得僅提出呈現其內容之書面並證明其內容與原件相符。前二項文書、物件或呈現其內容之書面,法院於必要時得命說明之。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 行李、財物涉訟者。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一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或增至七十五萬元。
(上訴利益逾法定數額之第二審判決的上訴及抗告)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得抗告之裁定)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抗告之處置)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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