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 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 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 判決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