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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45 條
(言詞辯論之範圍)言詞辯論,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之。當事人應陳述第一審言詞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第一審判決、筆錄或其他卷內文書代之。
第 450 條
(上訴有理由之判決)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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