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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經言詞辯論之裁定,應宣示之。但當事人明示於宣示期日不到場或於宣示
期日未到場者,得以公告代之。
終結訴訟之裁定,不經言詞辯論者,應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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