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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合意管轄及其表意方法)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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