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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記載到場之日、時及處所。除向律師為送達者
外,並應記載不到場時之法定效果。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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