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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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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72 條
(當然停止-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 條
(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401 條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第 41 條
(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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