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9199693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84 條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 判費三分之二。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