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長定期日後,法院書記官應作通知書送達於訴訟關係人。但經審判長 面告以所定之期日命其到場,或訴訟關係人曾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與 送達有同一之效力。
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