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2745492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06 條
(限制辯論)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限制辯論。
第 438 條
(第二審上訴之範圍)前條判決前之裁判,牽涉該判決者,並受第二審法院之審判。但依本法不得聲明不服或得以抗告聲明不服者,不在此限。
第 498 條
(再審事由(三))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