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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377 條
(試行和解)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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