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 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