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8162229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94 條
(聲明證據)當事人應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聲明所用之證據。
第 209 條
(調查證據之期日)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
第 222 條
(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
第 78 條
(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