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 ,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第三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下罰鍰;於必要時,並得以裁定命為強制處分。 前項強制處分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執行之規定。 第一項裁定,得為抗告;處罰鍰之裁定,抗告中應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