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 證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一併聲明之。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 ,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 關於第一項請求之裁定,得為抗告。 證人所需之旅費,得依其請求預行酌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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