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04429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期日應為行為之處所)期日應為之行為,於法院內為之。但在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