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日應為之行為,於法院內為之。但在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 不在此限。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