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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期日應為行為之處所)期日應為之行為,於法院內為之。但在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偽證罪)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作證義務)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總統地位)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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