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9199701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期日應為之行為,於法院內為之。但在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
不在此限。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