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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通知現役軍人為證人者,審判長應併通知該管長官令其到場。
被通知者如礙難到場,該管長官應通知其事由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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