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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法院於認為適當時,得囑託他法院指定法官調查證據。
受託法院如知應由他法院調查證據者,得代為囑託該法院。
前項情形,受託法院應通知其事由於受訴法院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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