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2733711人
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02 條
(受命法官之指定及法院之囑託)凡依本法使受命法官為行為者,由審判長指定之。法院應為之囑託,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行之。
第 340 條
(囑託鑑定)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囑託機關、團體或商請外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鑑定意見。其須說明者,由該機關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本目關於鑑定人之規定,除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外,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