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9204464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依職權定之。
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
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