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9200624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