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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214 條
當事人將其在言詞辯論時所為之聲明或陳述記載於書狀,當場提出,經審 判長認為適當者,得命法院書記官以該書狀附於筆錄,並於筆錄內記載其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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