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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
前適當時期提出之。
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有
礙訴訟之終結者,法院得駁回之。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旨不明瞭,經命其
敘明而不為必要之敘明者,亦同。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
。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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