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聲明證據,應表明應證事實。 聲明證據,於言詞辯論期日前,亦得為之。
當事人聲明之證據,法院應為調查。但就其聲明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 不在此限。
聲明人證,應表明證人及訊問之事項。 證人有二人以上時,應一併聲明之。
聲請鑑定,應表明鑑定之事項。
聲明書證,應提出文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