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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對於裁定,得為抗告。但別有不許抗告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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