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 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 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