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 章之規定。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法人設立登記,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新臺幣 五百元。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其所為之行為,得定期日及期間。 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六十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於受命法官或 受託法官定期日及期間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