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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文程式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受託送達之處置)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將通知書附卷;其不能為送達者,並應將其事由通知使為送達之當事人。
(訴訟文書之保存)當事人書狀、筆錄、裁判書及其他關於訴訟事件之文書,法院應保存者,應由書記官編為卷宗。卷宗滅失事件之處理,另以法律定之。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民事訴訟法之準用)關於本節之管轄及聲請通知送達公告裁定或抗告等,應履行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文書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前項送達,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公示送達。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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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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