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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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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規名稱:
公文程式條例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修正)
第 13 條
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法規名稱: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
第 314 條
(民事訴訟法之準用)關於本節之管轄及聲請通知送達公告裁定或抗告等,應履行之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法規名稱:
少年事件處理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49 條
文書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前項送達,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公示送達。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05 條
(刪除)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62 條
(民事訴訟法送達規定之準用)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623 條
(刪除)
第 68 條
(訴訟代理人之限制)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第 71 條
(各別代理權)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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