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 行為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