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致送人民之公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有關送達之規定 。
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 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 。
關於本節之管轄及聲請通知送達公告裁定或抗告等,應履行之程序,準用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文書之送達,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前項送達,對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輔佐人,及 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資訊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為公示 送達。 文書之送達,不得於信封、送達證書、送達通知書或其他對外揭示之文書 上,揭露足以使第三人識別少年或其他依法應保密其身分者之資訊。
稱經理人者,謂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 行為之權。
(刪除)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