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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
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第四十條第三項之代表人或
管理人、第四項機關之代表人及依法令得為訴訟上行為之代理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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