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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 110 條
(訴訟救助之效力)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 111 條
(訴訟救助之效力(二))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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