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2745496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裁定之抗告)本節所定之各裁定,得為抗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公發布)
(外交宗旨)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行政院會議)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