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49207234人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
在此限。
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
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
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
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