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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93 條
(緩刑與假釋之保護管束)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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