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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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