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556904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