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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移送被略誘人出國罪)移送前條被略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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