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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侵害屍體罪、侵害遺骨遺髮殮物遺灰罪)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掘墳墓罪)發掘墳墓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發掘墳墓結合罪)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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