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33494154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
意圖供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減損通用貨幣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各項器械、原料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