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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 修正)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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